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来源: 日期2015-01-30 15:07:00我国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分为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层次,其中国家法律层次的文件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行政法规层次的文件由国务院制定,国家核安全局可制定核安全有关的部门规章。在第一层次国家法律方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止法》。在第二个层次国务院行政法规方面,国家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材料管制条例》。此外,计划制订《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民用核设施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电磁辐射污染控制管理条例》。这8个条例覆盖了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所有的领域。以下所有的部门规章和,都依据这8个条例制订。
国家核安全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国务院发布的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等组成。为了指导行政管理规定的实施,国家核安全局还发布安全导则,同时国家核安全局还发布核安全技术文件以指导一些具体的技术问题。
国务院颁布的管理条例和国家核安全局颁布的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及行政管理规定是强制执行的。核安全导则是推荐性的,在执行中可采用等效的替代措施。当然在具体的核安全领域还采用大量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于我国在规范和标准领域欠缺较大,通常还参考大量的国际标准和它国标准。
1. 目前我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所涉及的法规和部门规章共分为通用系列、核动力厂系列、研究堆系列、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核燃料管制系列、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和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等八(九)个系列。
核动力厂系列包括3个规定和一个附件:
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2004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103《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2004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103/01《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
研究堆系列包括了2个规定:
HAF201《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202《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包括了1个规定:
HAF301《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包括了1个规定:
HAF401《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核材料管制系列包括了1个条例和1个实施细则:
HAF5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
HAF5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
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包括了3个规定和1个实施细则:
HAF6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 工业部、能源部发布)
HAF601/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机 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
HAF602《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1995年国家核 安全局发布)
HAF603《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1995年国 家核安全局发布)
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 (暂空缺)
2. 核安全导则的系列和核安全法规及部门规章的系列是相互对应的,也分为8个系列。由于核安全法规和部门规章通常给出的仅仅是原则性要求,因而有必要制订核安全导则,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条款进行说明和补充,并推荐可以满足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措施、条件和程序。但正如前面所述,核安全导则是指导性的文件,在实践中可采取具有同等安全水平的替代方案。但由于论证同等安全水平的困难,在各国的实践中通常把安全导则也视为强制性的。附带说明的是,安全导则也远远不能解决所有的技术问题,还需要大量的规范和标准做支持。中国规范和标准体系的一个特点是,国家标准(除推荐性标准)是强制性的。
通用系列的安全导则包括:
HAD002/0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 (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2/02《地方政府对核动力厂的应急准备》 (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 护局、卫生部发布)
HAD002/03《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HAD002/04《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HAD002/05《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 (1992年卫生部、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2/06《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2/07《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 (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3/01《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198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3/02《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 (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3/03《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 (1986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3/04《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1986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3/05《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 (198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3/06《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1986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3/07《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 (198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3/08《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1986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3/09《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 (198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003/10《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198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核动力厂系列的安全导则包括:
HAD101/01《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 (1994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HAD101/02《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 (198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03《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 (198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04《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 (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05《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06《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07《核电厂厂址查勘》 (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08《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 (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09《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 (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10《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事件》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11《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1/12《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 (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2/01《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 (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2/02《核电厂的抗震设计和鉴定》 (1996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HAD102/03《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 (1986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2/04《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 (1986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2/05《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 (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2/06《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 (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2/07《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 (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2/08《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 (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HAD102/09《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的输热系统》 (198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2/10《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 (198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2/11《核电厂防火》 (1996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HAD102/12《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 (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2/13《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 (1996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HAD102/14《核电厂安全有关仪表和控制系统》 (1988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HAD102/15《核电厂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 (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2/16《核动力厂基于计算机的安全重要系统软件》 (2004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2/16 《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 (2006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3/01《核动力厂运行限值和条件及运行规程》 (2004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HAD103/02《核电厂调试程序》 (198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3/03《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 (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3/04《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 (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3/05《核电厂人员的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 (1996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HAD103/06《核电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 (2006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HAD103/07《核电厂在役检查》 (198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3/08《核电厂维修》 (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HAD103/09《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的监督》 (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HAD103/10《核动力厂运行防火安全》 (2004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103/11《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 (2006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研究堆系列的安全导则包括:
HAD201/01《研究堆安全分析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1996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202/01《研究堆运行管理》 (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202/02《临界装置运行及实验管理》 (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202/03《研究堆的应用和修改》 (1996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202/04《研究堆和临界装置退役》 (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的安全导则包括:
HAD301/01《铀燃料加工设施安全分析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301/02《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设计》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301/03《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运行》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301/04《乏燃料贮存设施的安全评价》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的安全导则包括:
HAD401/01《核电厂放射性排出流和废物管理》 (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401/02《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 (1997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HAD401/03《放射性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运行》 (199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401/04《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401/05《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选址》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HAD401/06《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库选址》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核材料管制系列的安全导则包括:
HAD501/01《低浓铀转换及元件制造厂核材料衡算》 (199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D501/02《核电厂实物保护导则》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
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的安全导则包括:
核设备活动单位相关导则(包括设计、制造单位的基本要求、质量保证大纲、模拟件选取原则)核设备合格鉴定、进口核设备安全监督、核设备特种工艺人员管理、核设备标准规范的认可等。
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管理系列的安全导则包括:
运输中的辐射防护,UF6运输安全,运输保卫;放射性物质包装运输要求,货包收集和接受,运输货包结构分析和泄漏试验,运输事故应急,运输包装的质量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