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核安全规范

关于HAF001 “民用核设施核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来源:      日期2015-01-30 15:07:00

对于核电站来说,比较重要的是国务院颁布的HAF001 “民用核设施核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以下就它的内容作一个说明。

1.关于监督管理对象

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例的管理对象是生产电力和热力的核动力厂、各种反应堆、核燃料循环以及核废料处理处置等四类重点民用核设施。鉴于我国目前已拥有一定数量的核反应堆和核燃料生产加工设施,随着核电、核热的发展,核燃料生产和核废物处理等设施也必然会有相应的发展。所有这些核设施都包容有大量的放射性物质,并具有一定的潜在的危险, 需要制定相应的严格监督管理办法. 因此我国以核设施为对象制定管理条例是适宜的. 英国的核设施法, 法国的基本核设施政令也都是以核设施为对象制定的法令。对于加速器、放射源、放射装置、同位素及核技术应用、少量的或低水平的放射材料以及废料的储存和运输则不在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内,由《加速器安全规定》、《放射防护管理条理》和《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等法令另行规定。

2.关于制定条例的目的

本条例是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的目的是要建立对重点民用核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 以保障安全、保护环境、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对人民的安全健康必须予以切实的保障。 核工业也只有保证安全,才能为各地人民乐于接受,从而为取得顺利发展创造条件。 因此在本条例第一条中同时提出了保障安全、健康、环境与促进核能发展的宗旨。

3. 关于安全原则

核安全的基本目标是要保证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不致受过量的放射危害, 放射照射控制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为达到此基本目标,国际上普遍采用纵深防御的方针,纵深防御的五个层次是:1. 电站的设计与建造质量要保证在正常运行和异常瞬态运行工况下不发生破坏;2. 安全控制系统的设计要尽可能减少异常瞬态工况或设备故障对核电厂运行的影响;3. 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要尽可能减少假想事故的影响;4. 发生事故时有保护包容的功能;5. 设置应急控制中心和建立厂内厂外应急响应计划。

欧、美、日本等国都规定了安全目标并逐步从定性目标向定量化过渡。例如美国规定安全目标为:(1)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不致发生过量的风险;(2)对个人没有明显增加的风险;(3)核电厂的风险应小于常规发电厂。定量安全目标规定核电厂熔堆概率小于万分之一堆年(欧洲规定为百万分之一); 早期死亡及致癌死亡的风险小于其它起因的千分之一,要求尽量减低放射照射,达到每人雷姆的合理代价为一千美元等。由于我国对定量安全目标尚缺乏代价利益分析,目前不宜草率规定, 但规定定性安全目标却是必要和可能的。

4.关于监督管理体制

本条例第二章对核设施安全管理的体制做出了规定。法国核电成功的经验之一就是核安全管理当局与电力公司紧密合作。美国在总结了历史经验教训后也强调提出要加强核安全管理机构与电力公司之间的合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提出了三层监督管理的体制。核设施营运单位是申请及持有核安全许可证,直接经营运行核设施的法人,无疑它应对核设施的营运和安全承担全面的责任。核设施主管部门是营运单位的主管行政领导部门,在目前的情况下,核设施营运单位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主管部门的领导、支持才能做好安全工作,因此条例规定要求主管部门加强对核设施的安全管理,并承担领导责任。国家核安全局是国务院专设的核安全检查机构,代表国家对全国核设施的安全实施监察,承担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对于核设施营运单位,除遵守本条例外,还应遵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放射防护和公安保卫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5.关于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第四条规定, 国家核安全局的基本职能有三: (1)组织起草有关核安全法规,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2)审查颁发核安全许可证;(3)实施核安全监督。关于核安全规章制度,强调了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统一的规章。关于应急计划及核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则在其他文件中另行规定。

6.关于核安全许可证

国家核安全局主要通过审批颁发核安全许可证和执照来保证核设施选址、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诸方面的安全。它批准许可证的持有者可以进行的各项工作,并规定各种限制条件。参照国外通常的做法,在第三章中规定了三类核安全许可证:(1)核设施建造许可证;(2)核设施运行许可证;(3)核设施控制系统操纵员的个人执照。鉴于操纵员对核设施安全运行的特殊重要意义, 为保证直接操纵和指导操纵员的合格性,《条例》规定由国家核安全部门统一审核颁发执照是十分必要的,具体的培训考核可以由核设施营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关于许可证的格式,申请的具体程序,应提交的资料等由实施细则规定。

7.关于核安全监督

管理性的检查监督是国家核安全局的一个主要责任。它根据检查情况来判明许可证持有者是否遵守核安全法规的规定,是否履行核安全许可证所列的条件。《条例》第四章规定了核安全监督的任务以及监督人员的任命程序。为了保证国家核安全部门行使职权,必须赋予核安全监督人员必要的权力,《条例》规定核安全监督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凭《核安全监督证》有权进入现场和收集必要的资料。鉴于核设施营运单位对安全承担全面的责任,防止监督人员滥用权力,《条例》规定营运单位有权拒绝除国家核安全局强制性命令以外的有害于安全的任何要求。但是在必要时,为了保证安全,《条例》规定国家核安全局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命令核设施许可证持有者采取安全措施,或者停止可能危及安全的活动。第二十一条则规定了对违反安全规章及许可证条件时的处罚。

8.关于军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核安全局的批复,在第二条明确规定,《条例》仅适用于所列的四类重点核设施。对军用核设施的监督管理问题未予规定。考虑到我国核工业正处于由军转民,军民结合的阶段,因此凡生产民用的核设施一概按民用核设施处理,对单纯生产军品的核设施可由主管部门按本条例的要求自行负责,不另行规定。本条例加上不久前已经发布的核电厂选址、设计、运行和质量等四个安全规定,已大体上形成了重点民用核设施的监督管理的基本法规体系。其他的有关核安全规章导则也正在制定中,以逐步形成了我国自己的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