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概况
来源: 日期2017-11-30 15:06:38我国在核电发展的起步阶段,国务院制定了核电建设必须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1984年成立了国家核安全局,并于1986年10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和《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这五个核安全法规的颁布使我国建立起严格的核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核安全局依法对我国的民用核设施行使独立的核安全审评与监督。国家核安全局对持证单位实施监督,但监督活动不减轻也不转移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单位的责任。
经过20年的努力,已基本建立了一套与国际接轨的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相关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纵向上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导则、技术文件等不同层次,横向上由通用系列、核设施系列、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核材料管制系列、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核技术应用系列等多系列组成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其中,全国人大制定的专门法律1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4个,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规章30多项,相关的导则70多项,法规技术文件、综合报告和核安全法规译文等180多项。
核安全与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标准、导则、技术文件规范了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核设备制造商的行为,明确了设计准则和核安全目标,规定了选址、建造、安装施工、调试、运行和定期试验、维修的要求,对核设施的安全运行、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不会受到过量放射性照射、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役核设施的运行安全基本得到保障,在建核设施的建造质量得到控制,辐射环境、放射源与放射性废物监管工作逐步深入,一些突出的放射性污染隐患得到了妥善处理。多年来辐射监测结果表明,全国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中的放射性水平基本保持在天然本底的涨落范围内。

